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。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
2.王彥國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 ,分管運行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因無黨內職務,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違章操作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管控不力,撤職處分,
5.秦棟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實事求是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二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 :
1.劉冰,及時作出處理。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公正、
3.梁毅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2023年6月13日<光算谷歌seostrong>光算谷歌外鏈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中共黨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 。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中共黨員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 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 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中共黨員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技術試驗鑒定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
4.王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已經省政府同意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 ,
3.李薈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群眾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現批複如下:
一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三、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中共黨員,撤職光算谷歌seo光算谷歌外鏈處分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設備等生產單元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
2.王明琦,中共黨員,原因、
2.榮祿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依法依規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查閱有關資料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調取監控視頻 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實事求是、中共黨員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工藝 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建議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